多宝体育- 多宝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DUOBAO SPORTS中国私募股权交易的特殊性到底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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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有其自身特点,投资人是将被投资企业视为自己的金融产品,其投资目的是在合适的时机退出从而获得资产的增值,这是投资人实现资本运作的过程,所以投资人从合同目的的设计到交易风险的控制、从权益享有机制到其有效运行的保障、从交易关系建立到对企业的控制权的掌控均是以保本加息、全身而退为最低限度的要求。投资人至少需要一套保障投资收益最大化且风险降至最低限度的投资机制,无论是估值调整机制的交易条款,还是优先股等特殊权利的设计,甚至是关于保障条款有效执行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围绕退出这一目的而展开。
我国实践及理论上一直以对赌协议替代估值调整机制称谓的做法并不妥当。因为估值调整机制是个含义可变的范畴,既包括对价格不能确定情况下的“价格估值”调整,也包括未来合同履行中出现各种变量因素时的“权利机制”调整。由于从合同签订履行到合同目的实现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在这一段时间,不仅交易双方的资产,包括外部市场、投资环境都是处于变化当中。对于这些不能确定的外部因素,交易双方的认识及预见能力都是有限的,若想要实现交易公平的效果,只能着眼于事后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的调整。于是,私募股权合同中双方交易的股权就成了一个可变的“量”,其价值是一个在具体交易中任由双方议定的内容,具有市场交易实践上的合理性。
由于在交易条款中约定的权利机制包括了交易建立、企业运营、增发股票、IPO、回购、股权转让等各种情形下的退出机制,就很难参照合同法某一类合同适用的研究方法来探讨这种交易的法律性质。同时,一个必须明确的事实是,私募股权交易主体的一方是投资人,多是专门从事财务投资的金融专家;另一方是企业家,多为创业企业或有上市潜力的其他企业,为典型的商主体,双方均具备民事行为的理性基础。在这类理性基础与专业知识兼备的商事领域,法律最公平的选择就是尊重商主体及形式理性下的自治。
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传统股权安排无法完全克服和消化风险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和交易成本问题。创业企业的成功离不开创业团队的能力和努力,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创业投资家与创业者之间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需要“设计合理的机制”将创业团队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估值调整条款及优先股条款都是这些“设计合理的机制”的构成部分。优先股权利功能设计上的灵活机制同时也适合投资人在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进入,满足了投资者多样化的现实需求,从而在客观上丰富了资本市场产品及主体的多样化。但是这一将股份功能拆分及自由组合的功能设计,打破了公司法基础理论中的前提性制度,例如,《公司法》设计的股东是建立在同质化的前提基础上的,因此不仅存在股东平等、同股同利等一系列原则,也存在股东的投票权必须与其剩余索取权相配比的基本制度。
从理论上讲,针对股权的交易与民法其他财产权交易一样,都属意思自治范畴,股东之间可以就股权的内容自行约定。但问题在于,股权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其交易不像物权交易那么简单,风险和利益机制的不合理性,使得股东通常很难做出最优的决策和努力,而且他们极其容易实施关联交易等行为将公司掏空,从而损害公司利益及债权人利益。这就是传统股权交易中将股份权利分离带来的法律人担忧。实际上,归根结底,针对任何财产的交易均存在与其特质相配比的外部性问题,这些问题构成了对交易安全的威胁。而法律人的智慧正在于,他们懂得如何完善和规制可消解这些外部性问题的权利救济制度,并构建了一系列体现公正价值理念的裁判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