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宝体育- 多宝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DUOBAO SPORTS私募股权基金项目退出的方式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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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9年3 月31 日证监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从同年5 月1 日开始正式实施创业板市场上市,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更加有利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型中小产业的发展与壮大。但同时对这些企业的高成长性有较高要求,要求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创业板市场不仅给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与成长空间,同时也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成长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对于借壳上市的,需要选择一个好的“壳”,而出售“壳”的上市公司通常已经在经营和治理方面出现问题,大股东才会出售卖“壳”。为了让“壳”出卖价格更高,出卖方往往有可能隐瞒一些隐性债务,这时需要对壳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查清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规避法律风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特定对象通过认购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这说明私募基金通过借壳上市方法退出至少是成功借壳的三年之后。是否可以成功退出的关键还是在于借壳成功之后对企业的整合与经营以及二级市场上股价的表现。
持有IPO前股份的股东减持的,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解除限售。没有或难以认定实控人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针对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减持的,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交易所的《实施细则》,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不得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转让方(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的规定,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股东减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6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股东是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或者认购后成为实控人,或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其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股东是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所持股份的受让方,自交易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询价转让股份减持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转让方为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不得在科创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价格敏感重大事件发生制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或处于年度报告披露其内但尚未披露等情形下进行询价转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股份的,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由被投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商定价格购回股权。协议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人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回购自己的股权。被投企业有实际控制人的,一般要求实际控制人为回购主体,或者由实际控制人对名义上的控股股东的回购提供担保。所需满足的条件一般是关于被投企业上市方面的,如短时间之内无法上市的,也可以以企业的经营情况作为条件。回购价格一般规定为出资额及适当的利息。之所以要与控股股东签订回购协议,而不与被投企业签订,是因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回购股权都受到限制,《公司法》仅允许出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回购、减少注册资本的回购及用于奖励职工等几种特定目的的回购)。且回购需经过公告,通知债权人等程序,周期比较长。
在回购中,虽有对赌进而强制退出安排,但系与目标公司对赌,存在投资人的回购诉请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法律风险。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会议纪要》”)首次提出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对赌纠纷的审判原则。《会议纪要》虽对“对赌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定,即“如该协议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认定有效”,但投资人的回购诉请能否获得支持,仍需取决于回购诉请是否具备法律和事实上的履行可能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资本维持”和“债权人保护”的原则;投资人要求被司业绩补偿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则取决于被司利润盈余情况。因此,仍存在投资人的回购和业绩补偿诉请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法律风险。
再有,根据《公司法》第71条,投资人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关于自由转让股权的约定,只要将其约定纳入公司章程,该条款就有效。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被司来回购投资人的股权,则必须要满足《公司法》第75条约定中的三种情形,且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另约定其他收购事由。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投资人不能与公司做出随时退出的约定,否则须在《公司法》第142条一年锁定期外;如约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发生在锁定期内,则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回购条款的无效,锁定期过后,再进行股权转让行为就应认定为有效。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项目失败,清算是其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使私募基金收回更多的投资本金。其中破产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而非破产清算则根据企业的性质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高风险特点,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时往往与被投资企业约定优先清算权,即在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能够优先获得该企业的清算价值,保证其最大程度能够回收初始投资。但《公司法》第187条规定了公司财产清算偿还的先后顺序,且在这中间特定财产的债权人还可能行使别除权。优先清算权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4条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允许合营合作协议、合同、章程等作出例外规定。另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因为资产申报、审查不实而漏掉的债权债务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