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宝体育- 多宝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DUOBAO SPORTS以案释法:中国法院判决如何在英国申请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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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案件中,债权人依据中国法院的终局性判决,向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申请对被告K先生作出简易判决并予以执行。案件的审查焦点在于,原判决中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裁项,是否因与英国《1980年贸易利益保护法》(“PITA”)相冲突而无法执行。英国法院最终裁定,该违约利息的征收不属于惩罚性赔偿,未构成对英国公共政策的违反,故不属PITA的规制范畴,不影响判决的执行。该案系英国法院首次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
2026年2月11日,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再次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不同于2022年案件聚焦于公共政策抗辩的审查,本案深入触及英国法院基于普通法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另一核心要件——即中国法院是否具有英国法所认可的管辖权。经审查,英国法院依据普通法标准承认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和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5份民商事判决,涉案总金额超过人民币2.45亿元。本期要讨论的案例,即 Qing Li and others v Fan Demetris Yuan and Yuan Nicole Gao [2026] EWHC 242 (Comm) 案[2]。
本案系五名债权人(合称“原告”)提起的诉讼,旨在强制执行其各自在南京法院(“中国法院”)取得的针对被告的终局判决,这些判决系因被告未能履行其与各原告之间签订的若干贷款、投资或担保协议项下的偿还义务而作出。五名原告的诉讼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在中国南京市提起。判决于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作出,判决金额包括特定款项、利息和诉讼费用。因被告后移居英国,原告遂请求英国法院依据普通法强制执行中国法院的有效判决,五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总额为人民币245,582,247.97元(28,448,984.35英镑)。被告袁先生和高女士因已于2017年取得塞浦路斯身份,且中国法院判决系缺席判决作出,因此在答辩中就中国法院的判决是否具有英国国际私法原则所认可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于2025年11月对该案进行了听审。
因此,虽然有证据表明被告在2016年年中曾在塞浦路斯短暂逗留,甚至可能他们当时正在为日后移居塞浦路斯做准备,但关于他们实际在塞浦路斯居住以及居住状况的证据非常有限。虽然2016年10月之后的情况尚不明朗,但英国法院认为被告更有可能无意放弃南京作为居住地,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英国法律的规定,继续在南京维持其“惯常居所”。且无论如何,中国法律要求打算永久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必须在户籍登记簿中注销其“惯常居所”的登记,并交回身份证,但被告并未这样做。最后,被告获得塞浦路斯国籍的首个证据是他们于2017年10月签发的塞浦路斯身份证,该身份证上注明其国籍为“塞浦路斯”。正如上文所述,根据专家意见,中国公民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此被告最早于2017年10月丧失了中国国籍。虽然丧失中国国籍削弱了中国法院对被告作为居民的管辖权,但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这种情况直到2017年10月10日才发生,远晚于原告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
1)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6],该公约适用于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订立专属管辖法院协议(第1条)的情形。同时,根据缔约方作出的相互声明,公约也可适用于非专属管辖法院协议(第22条)的情形。协议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第3条),但不适用于消费者合同、雇佣合同及其他排除事项(第2条)。在此基础上,公约包含三项核心义务:其一,被选择法院必须审理案件(第5条);其二,未被选择的法院必须中止或驳回诉讼(第6条);其三,被选择法院作出的判决必须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与执行(第8条)[7]。目前,中国已签署该公约但尚未批准。
2)2019年《海牙民事或商业事项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公约》[8],该公约适用于民商事领域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包含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第1条),但排除身份能力、家事、破产、隐私、知识产权等事项(第2条)。公约通过第5条列举的间接管辖权标准,作为判断判决是否符合流通条件的依据。第6条则就不动产物权判决规定了专属的管辖权标准。公约仅涉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涉及直接管辖权问题,且不影响国内法或其他条约提供更便利的执行途径(第15条、第23条)。换言之,公约为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下限”而非“上限”[9]。目前,中国尚未签署该公约。
对于与英国无双边条约或成文法互惠安排的国家(如中国),可通过在英国高等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将外国判决作为债务证据申请承认与执行。如本案例所示,基于普通法原则的中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方须证明该中国判决满足三项积极要件:终局性、原审法院具有英国法认可的管辖权、以及内容为金额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该判决不存在可由被申请人援引的抗辩事由,即不得违反英国公共政策、不得存在欺诈情形、且原审程序不得违背自然公正原则。
关于外国判决是否属于《1980年时效法》第24条所称Judgment(判决),英国判例法尚存讨论空间。早期判例(如Re Flynn (No 2) [1969])倾向于认为Judgment特指英格兰判决,不当然包含外国判决。但即便外国判决本身不直接适用第24条,债权人仍可基于在英国以外的外国判决为诉因提起新的诉讼(action),该诉讼属于基于简单合同(simple contract)提起的债务追索之诉,根据《1980年时效法》第5条规定,诉讼时效同为6年。因此,无论基于何种法律路径,执行外国判决的诉讼时效均为6年。
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当事人或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选择或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其一为 Part 3.4 剔除程序(Strike Out),适用于以下情形:(a) 案情陈述未披露任何可支持起诉或抗辩的合理理由;(b)案情陈述滥用法院程序或可能妨碍诉讼的公正处理;(c)当事人未遵守规则、实践指南或法院命令。其二为 Part 12 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适用于被告未提交送达回执,或未提交答辩状及任何旨在作为答辩状的文件。其三为 Part 24 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适用于法院认为该方当事人在诉讼请求、抗辩或争议事项上没有胜诉的实际可能性,且没有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要求对该事项进行审判。
徐劲科律师拥有超过20年向各类企业在公司法、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并购重组、跨境投资和争议解决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他为多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募、投、管、退等全方面的法律服务,为央企、沪深上市公司提供产业并购服务等等。徐律师还处理过众多涉及投资并购、私募基金的重大争议解决案件,赢得多起争议标的超过10亿元的案件。徐律师是“律商网”《攻守有道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法律研究》专栏作者,威科先行《ESG投资与法律合规实务报告》专栏作者,大成《中国奢侈品和时尚法律指南》主编。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广慧并购研究院核心研究员,上海跨境仲裁研究中心顾问。


